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和国资委下发《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8号)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现就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总院直属及总部各单位,包括各单位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未纳入合并的企业。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账薄统一核算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小金库”资金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9日至8月6日)
7月19日,总院召开了2010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7月23日下发了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关于开展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机科财发[2010]185号),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各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举报。
总院各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采取分级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下级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各阶段的工作步骤和安排,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于8月6日前将本单位实施方案、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治理单位清单和日常联系方式报总院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要亲自负责,切实抓好本单位及所属下级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6日至8月31日)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本单位和所属下级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同时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和公示制,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和所属下级企业自查自纠负完全责任。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必须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并在8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薄管理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清缴或拖延。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在单位内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下属子企业和重要生产经营部门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单位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总结,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于8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总院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底)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总院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企业户数的20%。
重点检查的对象是:
1.自查自纠范围不全面、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2.投资及管理链条较长、分支机构较多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单位;
4.有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单位;
5.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的单位;
6.国有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未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处理的单位;
7. 其他情况。
(四)整改落阶段(11月份)
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各单位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单位的“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单位治理“小金库”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总院“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总院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资委“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处理政策
按照中央“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
对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自查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小金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并依法纳税;对已经使用的“小金库”,要进一步查清使用性质和资金流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
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总院将按国资委要求,对仍不纠正问题的单位从重从严进行处理,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隐瞒“小金库”的,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以经济处罚。对被查发现隐瞒“小金库”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组织处理。同时,院也将依据国资委相关规定,给予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将按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决制止新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
通过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坚决杜绝再出现“小金库”不法行为。在以后年度的各类财务、审计及监事会监督等检查中,都要将企业“小金库”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一旦发现企业设有“小金库”,不论是什么时间设立的,一律按照新设“小金库”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给予该单位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四)重奖举报有功人员。
为推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鼓励群众举报,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五)严惩顶风违纪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单位,总院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将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成立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新亚院长担任组长,曹世清书记、王露霞副书记、顾素琴总会计师(同时兼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总院财务管理部、纪监审工作部、人力资源管理部、资产工作部、企划管理部、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院“小金库”治理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小金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按照总院统一部署、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抽调业务骨干,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负责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二)深刻领会政策,力争将问题消化在自查自纠阶段。
各单位要深刻学习领会政策,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单位各部门和各级子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努力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在自查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总院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积极配合重点检查,坚决抵制弄虚作假行为。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的重要性,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不得瞒情不报,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对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分钱,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四)深入排查资产与财务管理隐患,完善制度,形成预防“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为彻底消除“小金库”滋生的土壤,各单位要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的管理漏洞,并根据排查结果,梳理业务流程,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开前门、堵后门”。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使其不想设立“小金库”;通过完善体制机制,使其不必设立“小金库”;通过健全内控制度,使其不能设立“小金库”;通过责任追究和高压严惩,使其不敢设立“小金库”,从而斩断“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
(五)广泛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和举报工作。
总院将利用机械总院报、总院OA及其他宣传工具,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总院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中央治理“小金库”的坚强决心,大力宣传治理“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在本单位的报纸、宣传栏上公告有关治理“小金库”的政策,公告本企业和总院设立的内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要对泄露举报人信息人员和打击报复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要充分利用本企业“小金库”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各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将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报总院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院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将总院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各单位,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六)以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为契机,不断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院及各级子企业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控制度。要严格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制度,认真清理银行账户,彻底解决公款私存、账外设账、多头开户等问题。要大力推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一套消费形式货币化、消费标准公开化、激励机制有效化和监督管理常态化的职务消费新制度。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孙凤玲 尹凤果
联系电话:010-88301835
传 真:010-88301837
电子邮件:yinfg@cam.com.cn